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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原南門尋常小學校舍本館修復工程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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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歷史建築原南門尋常小學校舍本館修復工程 |
機關代碼 | 3.95.5.58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立建興國民中學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10/06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11/10/06 - 111/10/14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登記合格之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綜合營造業(E10101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廠商納稅證明。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其情形:聘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證明書正本。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廠商聘任之古蹟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 1.廠商聘任之古蹟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1)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2.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聘任之傳統匠師為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 (1)依文化資產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