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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處理違法加儲油設施」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經濟部能源署 於 112/12/18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承攬「處理違法加儲油設施」」,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8,000,000元,開標時間112/12/26 14:0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12/12/25 17:30
招標資訊
公開招標公告
招
承攬「處理違法加儲油設施」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A.13.4
油氣發展及管理組
112/12/18
112/12/25 17:30
112/12/26 14:00
8,000,000元
02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能源署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100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1204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時間:即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辦公時間。2.工本費: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100元,郵購者每份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臺幣60元。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4.合法登記或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水電燃氣業、起重工程業、汽車運輸業、工程顧問業、環境工程業、環保服務業或管路工程業等服務項目之公司、行號) 5.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最近1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學校及機關免附) 6.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學校及機關免附) 7.作業人員須具備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格證、駕駛人員需具備大型貨卡車職業駕照及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合格證照,應檢附上開證照正、反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