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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第七期(116-119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規劃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金門縣政府 於 112/12/27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金門縣第七期(116-119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規劃」,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預算金額4,000,000元,開標時間113/01/10 14:3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13/01/09 17:30
招標資訊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限
金門縣第七期(116-119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規劃
勞務類
85 - 研發服務
3.71.2
行政處
112/12/27
113/01/09 17:30
113/01/10 14:30
4,000,000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專業服務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團體、公立大學,並應繳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工商行號應檢附:1.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二)法人、團體應檢附: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捐助章程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2.納稅證明:如有納稅行為須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為免稅法人或團體,免提出納稅證明資料,但應附書函註明免稅。 (三)公立大學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