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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豐濱鄉資源回收貯存場設施改善工程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花蓮縣豐濱鄉公所 於 115/03/05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114年度豐濱鄉資源回收貯存場設施改善工程」,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2,701,147元,開標時間115/03/18 10:0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15/03/18 09:30

招標資訊

公開招標公告 招
114年度豐濱鄉資源回收貯存場設施改善工程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3.76.55.58
花蓮縣豐濱鄉公所
115/03/05
115/03/18 09:30
115/03/18 10:00
2,701,147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30元
文件代收費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豐濱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7花蓮縣豐濱鄉光豐路32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1000元
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0元整;請至本所出納繳納。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料: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證明(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亦或法人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
(4)應付具之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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