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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定古蹟聚奎居修復暨再利用工程(含保護棚架及緊急加固工程)-更正公告


公告類別 公開招標公告-更正公告
標案編號 (加值會員專用)
標案名稱 市定古蹟聚奎居修復暨再利用工程(含保護棚架及緊急加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機關代碼 3.87.33.38
機關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單位名稱 資產修復課
機關地址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人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電話 (加值會員專用)
傳真號碼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郵件信箱 (加值會員專用)
本網站公告日期 107/01/31
截止收件日期 107/02/08 17:00
開標時間 107/02/09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48,788,771元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前一版公告日(107/02/13)
前一版公告日(107/01/23)
前一版公告日(106/09/05)
前一版公告日(106/07/28)
前一版公告日(106/05/03)
前一版公告日(106/01/23)
前一版公告日(106/01/0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R10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履約地點 (加值會員專用)
廠商資格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二、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大木匠師、小木(門窗)匠師、泥作匠師、瓦作(日本瓦)匠師、泥塑剪黏(泥塑)匠師〕,並符合其資格。其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須具備下列資格,檢附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詳附件擬聘各類人員名冊): (一)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本案工地負責人、匠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1、12條辦理):(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二)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附加說明 (加值會員專用)
決標公告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領標 (加值會員專用)
完整公告內容 (加值會員專用)